規管一手樓銷售條例 四月生效

【本報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將於今年四月生效,運輸及房屋局將設立執法機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並向地產商發出指引,要求地產商遵守《條例》。若違反《條例》規定,最高刑罰為罰款五百萬元及判監七年。

分兩階段實施

憲報昨日公告,《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部分條文將於四月二日起生效,包括條例生效日期、條例的釋義,以及讓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公職人員執行條例。《條例》的其餘條文則於四月廿九日起生效,包括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參觀已落成的一手住宅物業、交易紀錄冊、一手住宅物業廣告、銷售安排、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失實陳述、虛假以及具誤導性資料等條文。

運輸及房屋局轄下將設立「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負責發出指引、執法、處理投訴和公眾查詢、宣傳和教育,以及建立一手住宅物業電子數據庫。《條例》分兩階段實施,可讓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於四月二日或之後,委任一名公職人員擔任監督,執行《條例》,並於四月廿九日前提供指引予一手住宅物業賣方和持份者,讓他們預先知悉如何遵守《條例》各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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