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區警署證物室女文書助理,被指派要銷毀一個屬證物的冒牌Gucci手袋,惟她指稱因擔心物主反悔,或會臨時要求取回,因此將手袋藏起未有銷毀,事後她為此被控盜竊罪,經審訊後於裁判法院被判定罪及判監十六星期,她不服,早前向高院上訴。法官昨日判決指原審證供未能充分證明上訴人取去證物時有盜竊意圖,故判她上訴得直,罪名撤銷。
上訴人黃小杏(約五十多歲)被指應在一○年十二月,要將一宗已審結案件的冒牌Gucci手袋證物,在三個月內銷毀,但是,直至一一年四月一日,她被上司發現仍將該手袋藏在辦公桌下,因而惹上官非。
法官昨在判詞指,若上訴人存心盜竊該手袋,就不會隨便將這件事告知同事,但原審裁判官卻指上訴人秘藏證物,明顯無考慮到上訴人同事承認有聽過上訴人「怕該手袋的物主麻煩,而未有銷毀手袋」的證供。此外,上訴人上司亦同意曾指示過上訴人保留證物。
案件編號:HCMA 41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