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131億 重囚十年半

本港歷來涉及金額最龐大的洗黑錢案昨日判刑,涉案的廿二歲內地青年八個月內在香港清洗黑錢高達一百卅一億多元,經審訊後前日在高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昨被重判入獄十年半。法官形容此案金額之巨乃她處理過的洗黑錢案之最,目前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四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但她指出,鑑於近年此類案件趨升,所涉金額亦愈趨龐大,立法機關有迫切性討論刑罰是否足夠。警方指此案除了是迄今最大宗洗黑錢案,亦是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

以訪客身份由廣東省來港的被告羅俊城,報稱在內地開設電腦店,他被控在二○○九年八月十四日至一○年四月十三日期間,透過他任唯一董事及股東的一創發展有限公司及他在集友銀行的私人戶口,處理一百卅一億二千二百多萬元的可公訴罪行得益。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年僅十九歲,且沒有犯罪紀錄,明顯非主腦,只是受人所託才來港開設戶口,且非由他操控戶口。律師指此案並無加刑因素,因控方未有提出證據指涉案黑錢涉及那些罪行,亦無實質證據證明案件涉跨境犯案,被告只是遭人利用,更不知道黑錢的去向。被告於被捕後只是保持緘默,並沒有向警方作古仔影響調查進度。

平均每日處理5300萬

女法官杜麗冰判刑時認同被告既非主腦亦不知道黑錢去向,但她認為此案涉及跨境犯案,因證供顯示被告承認於內地收到指示來港開戶口,有部分轉帳戶口為海外戶口,其中一個轉帳人持有澳門身份證,涉及的一百萬元亦是由澳門一個賭場存入。杜官認為案件涉及精密計劃,被告開戶時只有十九歲,但最初只存入數千元,銀行不會懷疑,涉案公司則是透過秘書公司開設,由被告在深圳簽署,涉及一定計劃。

杜官指此案於八個月內發生且金額龐大,涉及逾八千次提存,平均每日處理五千三百萬元。被告亦曾自行把涉案公司戶口的二百六十多萬元轉到私人戶口買股票,顯示他可操控戶口,角色亦比單純借出戶口洗錢更嚴重。杜官認同上訴庭頒發量刑指引時提到,此類案的判刑需反映案件可能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要收阻嚇作用。

申請充公逾500萬存款

杜官表示,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更龐大金額的洗黑錢案件,她對本案不判處最高刑罰,但她同意上訴庭指出,立法機關應討論此類案件的刑罰是否足夠,現時的迫切性更甚;她也提到本案涉及有匯款代理處理相關戶口的轉帳事宜,建議執法機關日後處理此類案時要考慮匯款代理的角色。另外,控方昨申請充公涉案兩個戶口現有的五百多萬元存款,法官押後至三月一日處理。

案件編號:HCCC 15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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