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街頭易拉架由商業服務推廣員擺放,部分人更會在易拉架旁邊「擺檔」。申訴專員公署(公署)早於○八年提出建議,希望修例解決問題,惟食環署多年來置之不理。
現時許多在易拉架旁「拉客」的推廣員,均以即場簽約方式進行服務交易,過程不涉及現金交易,未符「小販」定義,即使違規亦難以執法,食環署職工權益工會主席李美笑指,針對街道管理問題,公署於○八年建議重新審視有關法例,把服務交易列為小販行為。但至去年十二月,署方仍以現行法例已賦予足夠權力為由,對公署提出的建議置若罔聞。
「咁多年當局有冇籌備修改法例?」立法會議員王國興直指,公署上述建議合理,若當局有心對症下藥,便應正視問題,改善現行法例的不足,以免執法人員行動時變成「冇牙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