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在九三年發出通知禁止開辦「私家偵探社」,至○二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雖新增以「偵探公司」作註冊商標,但仍未允許頒發營業執照,因此私家偵探社在內地仍屬非法。
針對私家偵探藉商務諮詢公司名義接受委託業務,當局遂於○九年在刑法修正案中規定,加入禁止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有內地檢察官表示,「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暫未有明確界定,且涉案資料多透過電腦傳訊,能被人輕易修改、刪除,故在實際執法以及量刑時,實難有一套明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