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新人分手 父入稟追樓

【本報訊】父親為協助兒子與女友準備婚後居所,在將軍澳購下近二百四十萬元的物業,父並在兒子要求下,把兒子女友的名字也加在屋契上,豈料兒子與女友後來鬧翻並取消婚約,父親向兒子女友取回業權,並願意償還她曾支付的約八萬元費用,女友一度應允,但後來卻叫價四十萬元始肯把業權交還。父親昨入稟高院,指兒子與女友當年只是以信託形式替他持有該物業,現要求法庭宣稱該物業的業權屬父親所有,並就其損失作出賠償。

原告丁兆祥,被告分別是原告兒子丁俊維及兒子前女友蔡旻諼。入稟狀指,兩名被告○七年在工作時認識,之後成為情侶並同居,約於一○年四月兩被告聲稱打算結婚,想原告助他們置業。原告在同月內找獲值二百多萬元的將軍澳新都城廣場單位。原告支付了首期及相關費用,在男被告要求下將兩名被告的名字加在屋契上,按揭則由原告支付。同年十月,兩被告稱因所租用的單位約滿,想搬到涉案新都城的單位住,並表示會月付原告八千元助原告支付按揭。

被告索40萬元換業權

在一一年底至去年初,兩被告關係轉差,去年四月二人取消婚約,女被告不久遷出單位,原告要求她交還業權。在去年四至七月間,原告在男被告處得知,女被告願交出業權但要取回曾付的七萬九千元費用。原告遂安排律師準備文件,但女被告遲遲未有簽署,後更透過律師向原告要求四十萬元,作為交出業權的費用。故原告興訟處理。

案件編號:HCA 111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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