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十八歲女子與男友在床上睡覺。男友後來離開,女子繼續睡覺,另一男子竄到床上,女子以為是男友回來,不以為意與其性交,完事才發現剛與她性交的男子非其男友,於是鬧上公堂。男子一審強姦罪成,判監三年,但其後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加州法例明文規定,男子冒充女子丈夫,誘使女子與其性交,即屬強姦。但沒明文規定,男子冒充女子男友,誘使女子與其性交,亦屬強姦。上述男子行為雖卑鄙,卻沒觸犯加州刑法,因而獲釋。全加州聞判嘩然,急謀修改法例,堵塞漏洞。
查閱香港法例,赫然發現香港跟加州一樣,只明文規定男子冒充女子丈夫,誘使女子與其性交,屬強姦,但沒明文規定男子冒充女子男友,同一行為,屬犯法。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一百一十八條中,第一款,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第二款,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第三款,任何男子——a.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b.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別以為上述第三款足令冒充女子男友,誘使女子與其性交的男子入罪。因男子既成功冒充女子男友,在性交過程中女子只會直接或間接表示同意,而非不同意。
此等古老法例出自多年前以男性為中心的法律界手筆,以男性角度看問題乃屬必然——卑鄙小人冒充本人,誘騙吾妻性交,判強姦罪成、終身監禁理所當然;但未婚女子與男子性交,又豈能跟「良家婦女」相提並論,嚴肅刑法不明文保障此類女子,亦屬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