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嚴格禁止有關機構在未經顧客同意下、使用或提供顧客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用途的《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將於今年生效。私隱專員蔣任宏提醒,如反對個人資料被利用,必須清楚剔選相關方格表明個人立場,因根據修訂條例,同意亦包括表示「不反對」。
蔣任宏表示,暫定今年四月一日生效的修訂條例,將嚴禁有關機構使用或提供個人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用途,除非資料使用者已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清晰易明的「訂明資訊」及回應途徑,讓當事人在明示及自願情況下選擇同意或表示「不反對」,其個人資料將被轉交予第三者。若消費者提交已簽名的服務申請表格時,未有剔選方格表示反對個人資料被使用,亦會被視為「不反對」處理。
他提醒進行直銷活動的機構,應着手採取措施以遵從新規定,如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使用資料,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如違法提供資料予第三者作直銷之用,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而「法律協助計劃」亦暫定同日生效,如市民因個人資料私隱權受侵犯而蒙受身體或情感上損失,可申請要求公署提供法律協助的訟費,向違例的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
另外,公署去年共接獲逾一千二百宗投訴,較前年下跌近兩成,當中約一成投訴政府部門、七成與私營機構有關、其餘是投訴個別人士的個案。去年警務界別的投訴最多,錄得共廿三宗。
私營機構方面,與銀行及財務界別相關的投訴共一百九十五宗,其次為物業管理業及電訊業,各有九十八宗。而去年五十宗公營機構或部門資料外洩事件中,警方亦佔最多,涉及七宗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