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二○一一年的人口普查,香港居民每戶每月收入在二萬元以下,亦即是香港家庭收入中位數二萬零五百元的水平以下,佔總戶數的百分之四十七點六,而公屋居民人數在百分之三十點四,兩者相差十七點二個百分點,相等於四十萬戶。由於資產因素,這百分之四十七點六的戶數未必全部符合公屋標準,部分可進住居屋,部分有更多資產的也不能購買居屋。
若以四萬元家庭每月收入為限,香港共有百分之七十六點六,也即是二萬元收入至四萬元收入之間的共有百分之二十九,或六十八萬多戶;而居屋住戶現有總戶數的百分之十五點九與百分之二十九相差十三點一個百分點,為三十一萬戶。以月入四萬元為標準上限,扣除現居於公屋居屋的,還有百分之三十的家庭享受不了公營房屋服務。
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應該是使收入水平在中位數以下的家庭全數可住進公營房屋。現時輪候公屋的有近十九萬人,其中包括有較高學歷的年輕單身者,而按○六至一○年每年香港新增不足三萬戶,按半數折算,大約一萬四千戶會是在收入中位數以下者。但我們可以大概假設現時在中位數收入水平之下的家庭在公營房屋以外的,可能便至少二十萬戶。
作為發達社會,香港實在應該把公屋列為所有政策之首,重中之重。每年建五萬單位公屋,大約五年便可解決現時的公屋輪候問題,以後便可減少興建量。此外,亦可有相應的居屋,每年合共需至少六萬公營房屋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