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環署懷疑又「屈」人亂掟煙頭。醫管局外判女工前晚與同事在內地消遣後返港,於港鐵上水站地下巴士站等候友人時,突有食環署人員衝出,指她亂拋煙蒂,並要求她出示身份證作出票控,女事主矢口否認,並表示地上的煙蒂煙嘴顏色與她慣吸的香煙不同,遂拒絕出示證件,驚動警員到場,經調查後,事主最後遭到票控,她滿肚子氣檢起被指拋掉的煙蒂,表示出庭時會用作指控食環署誣告。
女事主姓陳(四十二歲),為醫管局外判公司的洗衣工人。前晚她與五名男女同事前往深圳晚膳及「揼骨」消遣,至深夜十一時許返港,陳女與其中一名男同事首先過關,兩人遂乘坐東鐵列車抵達上水站,走至地下巴士站等候殿後的友人再離開。
陳女與正在吸煙的男同事坐在石壆上等候時,突有七名食環署人員從卅米外的行人天橋走下,指目睹陳女將煙蒂棄於地上,並指出她腳下渠蓋邊的一支啡色煙嘴的煙蒂是她棄掉,要陳女出示身份證接受票控,陳女辯稱自己雖有吸煙習慣,但自己當時忙於打電話給同事,故未有抽煙,並表示她吸食的是白色煙嘴的韓國牌子香煙,與地上的啡色煙嘴不同,故拒絕出示身份證,陳女的其他同事亦到場與食環署人員理論,雙方僵持不下,食環署職員報警。
女事主一度要求食環署職員檢走煙蒂調查,惟有人表示:「唔使啦,有乜嘢上庭同法官講!」陳女只好將煙蒂檢走,並用膠袋載着。警員到場將陳女帶署調查,最終無奈接受食環署檢控,她對食環署草率作出檢控甚為不滿。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於扔掉垃圾、隨地吐痰等不嚴重的罰則,執法人員是毋須檢走相關證物。資深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旦遭遇無理票控,事主可即時錄下與執法人員的對話,或拍下現場重要證物及環境,上庭時呈交法官,將對事主較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