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元朗鄧氏家族後人,為家族於元朗持有的地皮對簿公堂。元朗鄧氏一個祖堂的現任當家,指一名叔父在未得祖堂同意下,把叔父替祖堂託管地皮的五成業權轉讓予外姓人持有的公司,當家認為叔父的行為是違反信託,昨日入稟高院要求頒令該項業權轉讓屬無效,並要叔父把該五成業權交還予祖堂及頒令有關地皮屬祖堂財產。
原告鄧秋明,鄧思遠及鄧桂生,被告鄧玉明及利運星有限公司。入稟狀指案中涉及的地皮在元朗八鄉,該地皮原屬鄧氏家族所有。在一九五五年,該族人的鄧德任及鄧觀保從祖父鄧元柏手上繼承得涉案地皮,二人並且答應地皮屬鄧氏子孫們所有,他們只是以信託形式代祖堂持有及管理。鄧德任及鄧觀保之後分別於二○○○年及一九九六年離世。
首及次原告是鄧德任孫兒,第三原告則是鄧德任的第三子,首被告則是鄧觀保長子。首原告九六年被選為祖堂當家,次原告則是祖堂代表。首被告在父親去世後,去年成為其父的遺產執行人,並繼承了其父替祖堂持有地皮的五成權益。
原告一方現指首被告在未得祖堂同意下,於去年八及十月把其繼承所得的五成業權轉予次被告。原告去年曾去信次被告的公司唯一董事梁悅珍,指該地皮的業權屬祖堂所有,次被告應已知悉情況。原告一方認為,首被告持有的業權只受託替家族持有,不能在未得祖堂准許下轉讓,認為首被告此舉有違反信託之嫌。
案件編號:HCA 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