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賣廣告 無綫罰款

【本報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再因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在一個節目中「賣廣告」,被通訊事務管理局罰款六萬元。無綫另外兩個節目亦涉及為產品宣傳,遭通訊局發出警告。

純粹宣傳水上樂園

通訊局表示,無綫電視翡翠台於今年五月五日播放的電視節目「廣州長隆旅遊度假特約:開心熱浪合家歡」,被一名公眾人士投訴內容純粹與有關贊助商的主題公園設施有關,構成在節目中混合廣告材料。該局研究後,認為有關節目欠缺實質內容,與純粹為宣傳有關水上樂園的廣告雜誌類似,違反了《電視節目守則》有關禁止間接宣傳的條文,考慮到無綫已多次違反有關規例,決定罰款六萬元。

另一個案是今年一月十九日在無綫明珠台播放的「港生活.港享受」,以及同月廿五日在高清翡翠台播放該節目的粵語版,一名投訴人指上述節目大量展示某腕表品牌,明顯是宣傳。通訊局考慮後,認為節目只展示贊助商店內的腕表及配件,並在背景及表上清楚顯示品牌名稱,屬過度和不符合主題的編輯需要,違反守則,因此向無綫發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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