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署OL涉偷假Gucci

西區警署負責處理證物的女文員,被指派要銷毀一個冒牌的Gucci手袋證物時,她卻暗中把袋藏在辦公室桌下,早前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十六個星期。女文員不服定罪昨於高院上訴,並指稱她只是擔心物主會回來取袋,才決定把袋保留一會;控方反駁指她的行為可疑,又指若她有充分理由,為何不向上司報告。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將案押後裁決。

現時在上訴期間獲准保釋的上訴人黃小杏(約五十多歲),其代表律師昨陳詞指,涉案的Gucci手袋是一宗盜竊案的證物,該案在前年十月審結後,上訴人和另一警員先後多次與該袋物主聯絡。根據聯絡紀錄,該物主多次稱很忙,又多次不接電話,且亦曾向警員表示「不要該袋」了。警方最後決定於去年三月卅一日在警署內把袋銷毀,惟翌日卻在原告辦公桌下仍發現該袋。

上訴人律師指,控方原審時沒有傳召該名曾與物主接觸的警員作供,原審裁判官單憑聯絡紀錄的資料,便斷定上訴人不會對物主放棄該袋的決定存疑,認為裁決並不穩當。再者,上訴人早知該袋非正貨,且她在警署工作十五年,無理由冒着失掉長俸和工作的風險,去偷一件「A貨」產品。

未按程序銷毀證物

律師又指,這案發生前不久,警署內亦發生過另一件類似事件,有名物主在領回一個木製首飾盒證物時,發現該木盒有瑕疵而拒絕簽收,該警署的高層警員決定暫把木盒保留,以免物主遲些想領回。上訴人只是怕遇相類事件才「有樣學樣」,暫時保留該袋。律師表示,上訴人事發後曾患抑鬱,事件又拖了一年半,她被定罪後曾收押十四天,若法官維持原判,也希望能以非監禁刑期代替。

控方則反駁指上訴人說法不合理,警署銷毀證物是經很嚴肅的程序,每件被註銷的物品須經督察級警員檢查,再交另一同事負責銷毀,並由上訴人作最後處理。若上訴人擔心物主可能改變主意,或甚會投訴她,為保護自己,她應向上司報告,而非在督察檢證後,並在同事正要銷毀前,才偷偷叫同事不要剪爛並把袋藏在她桌下。

案件編號:HCMA 4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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