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對夫婦入稟高院,聲稱因體弱及行動不便,為免因辦理買樓手續而掛心,於三年前接受兩名兒子的建議,由兩名兒子聯名代他們買入西環北街一個單位居住。他們兩夫婦支付了大部分款項後,尾數由兒子向銀行借按揭貸款支付,並由兩名兒子負責供樓,但借錢的兒子於去年突然斷供,該對夫婦遂要求高院宣布該個現值逾五百萬元的單位業權只屬於他們夫婦兩人。
兩名原告余永深和朱雪影是夫婦,首被告余沃強和次被告余沃康是原告的兒子。入稟狀顯示,他們四人都住於涉案的五福大廈單位。記者昨曾到該單位,但無人應門。入稟狀稱,兩名被告於○九年五月廿五日簽約,以二百七十七萬元買入涉案單位,首被告又用該單位向銀行借了一百五十萬元按揭貸款。原告於○九年七月三日將近二百三十萬元存入首被告的戶口作買入該單位的主要款項,餘款由首被告支付,兩名被告便成為該單位的聯名註冊業主。
入稟狀指,次被告每月會把四千元存入首被告的戶口,再由首被告供款八千元給銀行。去年七月及八月,次被告存了八千元入首被告的戶口作供款之用,但首被告卻提走款項及開始斷供。原告和被告曾口頭協議該單位的業權只屬於原告,被告因此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原告持有該單位,原告現要求高院宣布該單位的業權只屬於原告。
案件編號:HCA 231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