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碩士男生涉將車匙形狀的遙控偷拍器藏於隨身袋內,在八個月間三度於輕鐵車廂內用作偷拍迷你裙女郎的春光,被告早前於屯門法院承認三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裁判官昨日判刑時,引述被告感化報告指他缺乏悔意,又拒絕接受長期心理治療,而心理報告更指他的性觀念有偏差。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已達病態程度,遂將他判囚八星期以懲,辯方則透露被告稍後須接受校內的紀律聆訊。
屬港大優異生的廿三歲被告黃聖淇,昨身穿恤衫西褲到庭應訊,頭髮因早前要收押候判而已剷短,他父母有到庭旁聽。當被告與父母聞悉判刑後均表現愕然。被告亦立即透過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最終獲准以五千元及不得離開香港等條件保釋外出。
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指他利用車匙狀偷拍器材犯案,顯然是有計劃行事。
而其相關報告則指他的生活模式失衡、對女性及對性的觀念存在偏差,重犯機會中至偏高。官認為被告今次犯案屬病態行為,但他在認罪後遭收押的兩星期間,仍未對自己的惡行有深刻教訓,故判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是家中獨子,之前無刑事紀錄,早前於港大完成學位課程後,正繼續在校內修讀碩士。但他犯案後除留下案底外,更需接受校內紀律聆訊,學業大有機會受影響,有負雙親厚望。
辯方續指,縱然報告內容對被告有負面評價,但被告的一名港大教授及一名論文指導的老師,在案件曝光後都主動替他撰信求情,及聯絡被告父母提供協助。辯方又指被告亦獲兩名中學女同學求情,顯示他「對朋友有禮,無論對男、對女都尊重」。
案情指,警方在今年五月因另一宗補習社內偷拍案,上門被告屯門住所搜查時,卻另有所獲,發現他在去年十月至今年五月間,三度使用車匙狀的遙控偷拍器,偷拍輕鐵車廂內女性的裙底春光相片;惟他原先涉及的偷拍案,則因未能搜獲足夠證據而未有被檢控。
案件編號:TMCC 284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