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陳志雲案上訴明判決

【本報訊】律政司就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獲脫罪案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早前經審理後,定於明日判決。由於律政司當時已臨時決定不再要求上訴庭直接改判陳志雲及叢培崑有罪,故此即使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仍需交還區域法院原審法官潘兆童審理,包括處理陳、叢是否有合理辯解及其他法律問題。

涉收取十一萬二千元

現已轉投商業電台擔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五十二歲),於出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未經公司批准收取其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廿九歲)十一萬二千元,作為主持○九年十二月卅一日在奧海城除夕倒數節目中與黎耀祥合作主持《志雲飯局》的報酬。二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控罪,並分別面對一項交替控罪,陳被控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叢則被控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原審法官於去年九月裁定,陳事發當晚是以名人或藝人身份主持《志雲飯局》,並非以無綫代理人身份行事,故沒有對無綫構成不利,因此不構成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原審法官又指陳是得到無綫「默許」,裁定陳有合理辯解,因此最終判陳、叢脫罪兼得堂費。

案件編號:CACC 10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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