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任售貨員月薪五千
他昨在高院被法官指其用作洗錢的戶口有頻繁的款項匯入,又在同日或翌日轉走或提取,有理由相信涉及犯罪得益,須判以阻嚇刑罰,考慮不涉跨境因素,加上其認罪,判入獄四年。
案情指被告於○六年八月申請簽證來港工作,聲稱在貿易公司任售貨員,月薪五千元,在滙豐開設戶口,七個月內有一千八百多次存款共達二億八千萬港元和八百四十七萬美元,並分八百六十多次提走,又於○八年在渣打開兩戶口,亦有大量款項流進流出,於前年十月欲從羅湖返內地時被捕。他求情指患上焦慮症,並育有幼女,惟法官指均非求情理由。
案件編號:HCCC 29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