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港、美三地持有約二十個物業和其他財產的隱形富翁陶曉明,在患上腦癌後,其妻子先後在港、美兩地提出離婚訴訟,但他在法庭有判決前已逝世,結果在港引發爭產訴訟,高院已任命了臨時遺產管理人管理和追查遺產。臨時遺產管理人近期兩度入稟高院,要求死者的遺孀、相關公司和人士交出死者的遺產,當中單是十多個在港的豪宅物業和地舖,估計已共值近三億七千萬元,另外還有其他中、港、美三地財產,甚至連死者和其遺孀聯名持有的美國加州玫瑰崗紀念公園墓地都在追討之列。
原告是死者陶曉明的臨時遺產管理人,被告包括死者遺孀榮秀蘭、許利安、十五間香港公司及三間外地公司,而榮持有多間被告公司的股份。入稟狀透露,陶、榮兩人於九二年同居,他們於九五年結婚,榮在財政上一直依賴陶。陶於○六年在美國確診患腦癌,但未知病情嚴重。陶於○七年才知道自己患上最嚴重的腦癌,開始在美國接受化療,化療令陶的身體出現嚴重副作用,榮開始表示不喜歡陶。
入稟狀指,榮於○七年七月由陶其中一個戶口調走四百四十萬美元(約三千四百萬元)後,於同年八月在美國提出離婚訴訟,美國的訴訟於同年十一月停止,而他們夫婦自此分開。榮於同年十月又在香港提出離婚訴訟及要求取得可觀的贍養費,但陶未等及離婚訴訟結束便在○九年六月逝世。
高院於去年八月委任原告作死者的臨時遺產管理人,由於原告與一名叫Andy Tao的人士之間有一宗遺囑認證訴訟,原告曾要求榮先將上述四百四十萬美元轉交給原告保管,以待遺囑認證訴訟的結果。原告與榮商討不果後,於今年九月興訟向榮追討該筆款項。事隔兩個月,原告再入稟控告榮、許及十八間公司共廿名被告,要求被告交出死者的遺產。廿名被告分別持有不同資產,包括中、港、美三地的財產,包括物業、墓地、銀行存款、現金、私人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匯控及長實的股份、四部名廠轎車、四個特別車牌、手錶、珠寶等,原告認為該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故要求眾被告把該些財產交還給死者的遺產。
案件編號:HCA 1742 & 214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