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間非法集資情況非常猖獗,今年三月,深圳警方及銀監等多個部門採取突擊行動,搗破一間涉嫌非法集資,自稱將上市的公司,估計受影響人數達六萬人,涉款金額為十一億元人民幣,拘捕七十四人。內地法律界人士指,未經批准而向公眾集資,屬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
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港人或港資公司若因缺乏資本而北上集資並提供利息,需遵循內地制度,申領金融業相關的牌照,公司需有存款準備金等,性質等同經營銀行或基金公司,否則屬非法集資行為。如非法集資的過程在內地發生,即使參與人是港人亦一律受內地監管,一經定罪,起刑點為監禁三年,最高刑罰可判處死刑,而近期亦有內地商人因觸犯法例而判死刑,上訴後才改判死緩。
陳補充,有下線制度式的集資,屬於單純的非法集資,隨時觸犯傳銷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