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美林(亞太)有限公司一名前私人財富女經理,於○七至○八年間盜取客戶共三千五百七十萬元,被控四十六項盜竊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於去年二月被區院裁定其中卅一項罪名成立和判監三年半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駁回她的上訴,但批評律政司控告她的罪名和呈堂文件過多,質疑此舉對辯方和法庭帶來沉重而不必要的負擔,更要律政司牢記檢控準則。律政司接受本報查詢時,罕有地對上訴庭批評逐點反擊。
上訴庭昨頒發判決書,駁回上訴人許明美(五十歲)的上訴,但在判決書的末段對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批評。法官倫明高表示,控方在本案提出四十六項控罪,呈堂文件多達一萬四千多頁,為辯方及法庭帶來沉重而不必要的負擔,但到審訊中途,原審法官已裁定其中十三項控罪表面證供不成立。
倫明高指,有大部分控罪根本毋須提控,控方提控的準則,應是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以本案而論,原來的三分之一控罪已足以達至要求,律政司應以後牢記此原則,毋須將所有被告人微細行為都列入控罪。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稱:「我們並不同意上訴法庭指四十六項控罪為辯方和法庭帶來沉重和不必要的負擔。
有關控罪反映被告(許明美)三十四次從客戶的投資戶口挪用資金的刑責。由於被告辯稱她所作的交易均得到客戶授權,有關文件需呈交法庭審視,所以無論控罪多少,要援引的文件亦會一樣。」
案件編號:CACC 9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