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協助銀行推廣信用卡的直銷公司職員陳天樂(卅一歲),於○五至○九年間,利用工作時取得的客戶資料和文件,向多間銀行申請信用卡,用信用卡到夜總會、壽司店「碌卡」消費、狂購家電和申請貸款,涉款逾十七萬。他於日前在區院承認欺詐、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等共十九項罪,昨被判入獄五十四個月。
法官斥被告用盡身邊所有騙財機會,利用工作之便詐騙,加上被告案底纍纍,不能輕判。被告有十五項案底,全屬不誠實罪行。
案件編號:DCCC 4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