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廿七歲內地漢以工作簽證來港、報稱從事售貨員及業務員等工作,賺取每月五千元收入,卻於四年間涉嫌在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替他人洗黑錢,涉款高達廿七億多港元,被控五項洗黑錢罪;他昨日在高院承認其中三罪,涉款約三億五千萬元,餘下兩罪、包括其中一項涉款廿四億三千多萬元的控罪,則獲控方同意於法庭存檔。法官押後至下周一判刑。
被告李泳濼承認的三項控罪,指他於○六年六月八日至一○年九月十八日間,在其持有的一個滙豐銀行戶口及兩個渣打銀行戶口內,處理合共二億八千多萬港元及約八百四十七萬美元(約六千六百萬港元)黑錢。案情指被告於○六年八月申請簽證來港獲准,其後至前年十二月為止每年均延長簽證,期間報稱任銷售員、業務員及經理等。
控方指被告留港時無報稅或交稅,○六年六月開設滙豐戶口稱在貿易公司任售貨員,月薪低於五千元,但戶口在七個月間分一千八百多次存入共二億六千萬港元和八百四十七萬美元,並分八百六十多次全數提走。
他於○八年十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在運輸公司任經理,於半年間分廿三次存入二千三百萬港元並分廿七次全數提走;他○九年七月又在渣打開戶並報稱從事運輸業務,於一年兩個月間分十三次存入約一百萬元並分廿七次全數提走。
被告前年十月經羅湖返內地時被警方拘捕,他初時聲稱來港任匯款代理,及後報稱任找換員,但調查指戶口的資金流向並不脗合匯款業務方式。辯方昨求情指案件不涉國際犯案,被告亦有焦慮症且獲家人支持盼輕判。
案件編號:HCCC 29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