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專家指女童需千五呎居所

【本報訊】女童控告瑪麗醫院插錯喉,索償四千六百萬元案件在高院續審,雙方的職業及康復治療專家昨先後作供,雙方就原告的需要各執一詞。原告的專家指女童需要面積近一千五百平方呎居所,並要有私家車、全職司機及看護等;醫管局專家卻認為女童若有母親照料,僅聘一傭人便足夠。

原告袁曉彤傳召的職業治療師Sharon Haarsma供稱,原告生活起居需人全天候照料,故原告最少要一名傭人、一名傭人的假日替工及一名全職看護,才能應付。原告需一定活動空間,又要有地方讓照料她的人居住,故原告需要一個較大的居所。為方便原告上課、看醫生及閒時到海邊等,最好能有一部汽車,由於原告祖母不會駕車,故需要一個全職司機。

醫管局:家人受訓 毋須全職看護

被告醫管局則傳召香港理工大學康復治療科教授李曾慧平作供。李認為原告生活上需要醫療料理不多,例如她能自己轉身,毋須看護定時幫助轉身。雖然原告要定時換喉管等,但她的家人只需受訓也能做到,毋須全職看護。由於原告行動不便,外出的機會不多,復康巴士足以應付所需。李又指原告滿十八歲後應轉到院舍居住,會較她留在家容易照顧。

案件編號:HCPI 22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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