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律師會發展研究報告提出六大建議促進香港與內地律師在深圳前海的合作發展,指出內地欲將前海打造成金融服務業中心,極需法律服務配合,兩地合作有利香港律師打入內地市場,以及內地律師邁向國際,故建議兩地律師以合夥形式經營律師事務所,並在前海試行應用香港的《普通法》以及共同成立律師監管、培訓機構等。律師會指出,正積極與內地司法部門討論相關建議,對方反應正面,期望兩、三個月內取得成果。
香港律師會花兩年時間完成《律師行業前海發展研究報告》,先後與廣東省當局、律政司、前海管理局等兩地部門,以及到英國、迪拜、澳大利亞等地實地考察,總結出前海與香港合作的建議。
該會副會長兼法律服務發展策略研究室前海課題組主席林新強又建議,可在前海試用香港的《普通法》,因不少國際金融機構均對《普通法》較為熟悉及有信心,又建議成立獨立的法律查明機構,由香港律師為內地法院提供《普通法》法律意見。該會又指,香港律師到前海提供服務不等於「搶內地律師飯碗」,因兩地律師各有服務範疇,又期望若前海的合作發展成功,可將此種模式推廣至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