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改立場礙於《人權法》

【記者麥文浩報道】辯方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昨提出一個上訴庭案例,指由於《人權法》保障被告上訴的權利,涉及控方提出的上訴,上訴庭已再無權直接改判被告有罪。事件令控方改變立場,表面上令人覺得控方準備不足,但實情原來並非如此。據悉,黃其實早已表明會引用該案例,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到前日仍做好準備,待黃提出該案例後便正式作出反駁,直至昨日收到律政司指示後才「變卦」。至於律政司作出此最新指示的背後原因,則無從知曉了。

保留被告上訴權利

黃在庭上指出,控方是引用《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上訴,該條文原賦予上訴庭改判被告有罪的權力,但該項權力已不存在。根據上訴庭九八年一宗判決,該項權力會剝奪《人權法》賦予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已經被廢除,上訴庭可做的只是取消原審的無罪判決及指示區院繼續審理案件。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載的該宗案例,案中女被告經審訊後被區院裁定四項詐騙罪不成立,控方當年提出上訴及要求上訴庭改判她有罪。

上訴庭當時裁定,被告在此情況下,不能與控方一同向上訴庭上訴,雖然被告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或要求特首將案交由上訴庭審理,但與直接向上訴庭上訴始終有分別,該項權力因此牴觸《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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