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嫌貪污案提出的上訴昨續審,律政司原要求上訴庭直接改判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有罪,但辯方在最後一刻拋出案例指上訴庭無此權力,律政司終臨時「縮沙」,改為要求上訴庭取消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無罪的判決並發還給原審法官續審。上訴庭昨聽畢雙方律師陳詞,押後宣判。
自聆訊前日早上開始後,陳志雲一直神色凝重和沉默寡言,但他昨午得悉控方要求將案發還給曾判他無罪的區院法官潘兆童續審後,立即顯得「全身鬆晒」,不時露出笑容,又開始與身旁的人士和代表律師有講有笑。
控辯雙方今次爭議主要圍繞兩大範圍。首先,陳志雲主持奧海城○九年除夕倒數活動的《志雲飯局》及為此收取叢培崑十一萬二千元酬金,潘官是否錯誤地裁定有關行為不算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等罪行。此外,是否有證據或足夠證據支持潘官裁定陳、叢有合理辯解。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強調,犯罪元素包括收款人要有意圖影響主事人的業務。惟法官楊振權提出,若收錢人無意圖影響公司,而只是為收錢裝作做出一些行為,是否可以收受賄款?法官張澤祐亦指,法例立法原意是不想僱員收取秘密佣金,至於意圖對公司有利或不利則未必需要考慮;法官袁家寧則舉保安員向租戶收茶錢為例,指無論意圖好壞也應屬犯法。
謝解釋,陳的情況有別於收茶錢,陳有無綫總經理和名人雙重身份,他在案中是以名人身份收錢,並無隱瞞。袁官質疑陳說法自相矛盾,若陳可用名人身份收錢,為何以往接受外間工作要獲上司批准。
代表叢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稱,若陳不答允主持當晚《志雲飯局》,無綫無權逼陳,陳也無責任主持。當晚是否製作《志雲飯局》最終決定權在無綫,陳的決定對無綫無約束力,但陳主持則對無綫有利,無綫不用花分文便有「花紅」,而陳身為「紅人」,絕對應獲酬勞,無綫以往曾准許陳收錢,故陳無犯法,並且有合理辯解,而叢的合理辯解則與陳的掛鈎。
張官則指出,上訴庭只可處理法律爭議,「合理辯解」則屬上訴庭無權處理的事實爭議,即使上訴庭同意取消無罪判決,卻不可直接定罪,便惟有發還區院,但「發還區院處理都無用」,原審潘官既已判被告有合理辯解,發還後仍會裁定有合理辯解。控方建議上訴庭考慮給潘官指示去處理合理辯解的爭議。
案件編號:CACC 103 /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