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余志鴻替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的下屬在庭上擔任辯方證人後,被警隊指他作供時未有依警隊指引作答,表現不夠專業,事後警務處處長向余發警告信及罰他一年「無職升」。余不服警隊裁決早前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日判決時,認為余只是以證人身份作供,警隊對余的指控並不公平,因而判余勝訴。親身到庭的余聞悉裁決結果後,即笑逐顏開表示「很開心」,又說「這是一個大完結,係觀點與角度嘅問題!」
申請人余志鴻(下稱余),答辯人警務處處長。事件的肇因是,余在○四年駐守大埔重案組,曾調查大埔區議會前任副主席溫學濂女兒和姪兒遭人淋鏹案,該案最終雖成功將兩名犯案的男子定罪;但余的下屬偵緝探員陳一村,卻被指在調查該案期間涉嫌企圖妨礙司法公正而遭廉署檢控。陳○六年在區域法院審訊時,余曾擔任陳的辯方證人,作供表示他知道有警務人員會用私人錄音機,錄下與線人及證人的對話。陳在案中被裁定罪成,但○八年上訴得直,獲撤銷所有罪名。
惟余替陳作證後,卻被警隊指余作供時,未有利用機會向法庭解釋使用私人錄音設備的做法,是有違警方指引,警隊認為余作證時未達警司級的專業水平,因而向余發出警告。余則在提出司法覆核時表示,他當時是以證人身份作供,並非以警方發言人身份作供。
法官昨判決指,余的供詞很中立,認為余當時在庭上純粹交代他對個別警員的真實工作情況,他作證前曾準備一份供詞,內容也沒提及警方內部指引等內容。法官認同余只是一名證人,並非警方發言人,他作證時無法估計會被問及甚麼問題,若要求余在作證時也需要依足警方指引,實在超乎現實的要求。
法官遂認為,警務處處長以余身為一個資深且有經驗的警員,便用作指控他的供詞不夠專業,並非一個合理決定;同時亦認為警隊對余所作的指控,並無實質的事實基礎證明,故裁定余勝訴,下令警隊要撤銷對余的警告,並要警隊支付余的訟費。
警方發言人昨回應指,會研究法庭判詞;又指案件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暫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HCAL 82/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