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轉投商台擔任行政總裁的陳志雲,被指在無綫出任業務總經理時受賄演出商場版《志雲飯局》,陳與其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於去年經審訊後獲區域法院裁定無罪兼得訟費。律政司昨日上訴,指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更要求上訴庭直接改判兩人罪成和判刑。上訴庭三名法官除質疑原審法官犯錯外,更「圍攻」陳志雲的大律師,陳暫時形勢不樂觀。
陳志雲在出席○九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中,為此收受了叢十一萬二千元,原審法官潘兆童裁定陳、叢二人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三罪均無罪釋放,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給他們。控方就此上訴,上訴庭昨先審理無罪裁決的上訴,訟費上訴則押後。
控方外聘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表示,代理人接受利益其中一項犯罪元素,是代理人行為要牽涉到主事人的業務,他強調,無綫與奧海城簽約只是業務的開始,之後還有製作和播出活動,若陳不出席活動,則無綫便要製作其他替代節目,收視也受影響,故陳已屬犯法,然而潘官認為無綫業務只限於簽約,並指陳的做法反而對無綫有利,這是一項法律謬誤。
郭表示,雖然業界知道要額外付款才請到一線藝人出席,但陳是無綫管理層而非藝人,陳為無綫收費台主持一百五十多集《志雲飯局》無收過錢,故無綫對於奧海城是否要付款給陳並無既定看法,但潘官說無綫不會天真地認為奧海城不用額外付款便可請到陳出席,則純屬其個人揣測。
控辯雙方均同意,潘官以無綫容許或默許陳收錢作為其中一項脫罪理由是錯誤的。上訴庭法官楊振權亦直指潘官明顯出錯,《防止賄賂條例》對容許的定義與一般人想法不同,即使無綫容許或默許陳收錢,法例也不會認同。郭補充說,陳連問上司准許他收錢都沒問過,更是法所不容。
代表陳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重複強調,法庭要考慮的不是行為性質,而是代理人心態,陳在案中唯一心態是收錢和賺錢,無意圖影響無綫業務,雖然其「副作用」可能影響到無綫的業務,但不算犯法。
三名法官對此輪流提出質疑,其中楊振權直言,無人知道陳「心諗乜」,以合理人角度看此事,陳是無綫總經理,這次是《志雲飯局》延續版,在無綫製作的除夕倒數活動播出,正常人都會認為對無綫有影響。袁家寧法官指,若付款要陳在除夕倒數活動穿某品牌衣服,陳的心態可能不同,但陳收酬出席除夕倒數活動,肯定知道同無綫業務有關。張澤祐法官亦稱,不論陳心態如何,陳受僱於無綫,《志雲飯局》便與其主事人業務有關。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 103 / 2012 & CACC 355 /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