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線搬遷收費惹不滿

近日接連有市民反映電訊盈科擅自更改合約條款,由原承諾可於合約期內不限次數豁免電話搬遷費,突然單方面宣布每條電話線每次搬遷均須收取數百元。立法會議員直斥電盈取巧,有違合約精神之嫌,建議消委會介入事件。

「之前份合約明明話可以免搬線費我先續約,點知續約冇耐就突然話要收錢!」林先生使用電盈家居固網電話服務逾廿年,家中亦設有「eye多媒睇」智能電話,今年五月跟電盈續約兩年,新合約雖列明電話線搬遷費用為三百元,惟在合約期間可獲豁免。

林指電盈職員來電時,對方一再聲明合約條款一切不變才即時答應續約,然而,今年九月上旬接獲一封電盈來信,廣告宣傳單張竟夾附一張通知書,聲稱基於成本上升,由今年十二月十日起將向固網服務個人客戶收取搬遷費,每條電話線每次搬遷收費為四百七十五元,每條eye電話線則收取六百八十元。「聲都唔聲就單方面改條款,即係大公司毀約就得,小市民毀約就要賠錢啦!」

透過書面預先通知客戶

電盈發言人表示,由於近日營商環境轉變及通脹高企導致安裝成本顯著上升,再加上公司持續投放更多資源提升網絡系統,有需要調整合約條款及細則下之搬遷費。該公司已按服務合約及《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要求,透過書面形式預先通知客戶,又強調會按適用之合約細則處理客戶提早終止合約要求。

「逢係合約內容有改動,雙方都要重新簽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合約乃基於雙方面同意條款及細則才簽署作實,如需更改合約內容亦需由雙方面同意才可解除。黃指受影響客戶屬「被通知」搬遷費不再獲豁免,並無機會表態,又指保持緘默不代表承認或同意條款。黃提醒市民,凡透過電話通話續約,如新合約沒有雙方簽署,一切條款仍以舊合約(即有雙方簽名之合約)為準,惟新合約之條款及細則仍會一併附帶於舊合約內,建議市民與電訊商續約時,雙方均必須簽署作實才獲保障。

議員促消委會介入事件

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則認為,電盈單方面推翻合約條文有違商業道德,「完全剝削消費者嘅權益」,建議消委會應介入事件,保障消費者權益。消委會發言人則稱,在固網電話或傳真服務的投訴中,單在今年一月至九月,與合約條款更改或終止合約有關者共有五十五宗,去年同期則有六十一宗。

就有關電訊營辦商被指單方面更改合約一事,通訊事務管理局發言人指出,營辦商是否有權單方面修改合約,需視乎客戶與營辦商所簽訂之合約是否有相關條款。根據《業界守則》,如合約包括有容許營辦商單方面更改任何合約條文,須包括清楚列明可由營辦商單方面更改的條款及條件、以合理方法在有關更改生效前給予受影響客戶不少於三十天的預先通知。

至於涉及費用的問題,發言人說,客戶如在合約服務費或其他費用有所增加,或能證明更改合約條款為其所使用的服務帶來重大影響,營辦商須於有關更改生效前十五天作預先通知,讓客戶可毋須承擔任何費用下選擇終止合約。

記者:林綺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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