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警梁禮仲在警署強姦女報案人,不但令警隊蒙羞,更要警隊支付估計數以百萬元賠償,但賠償金並非由警隊「埋單」,而是由政府庫房「付鈔」,換言之,警員干犯罪行,要納稅人賠錢。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出,警隊應向梁禮仲討回賠償金額,要梁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
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出,市民透過民事訴訟向警隊索償,均是由律政司代表,故賠款不會由警隊直接支付,而是從庫房支付,但不論是由警隊還是庫房「埋單」,也是由納稅人付鈔,其實沒有分別,故此警隊應考慮向梁禮仲本人索償,即使只是形式上,也要梁同時負上民事責任。
翻查資料,過去曾有不少市民因警務人員疏忽或犯錯而向警隊索償,包括無綫電視排舞老師黃家誠○六年遭警方商罪科人員「爆錯屋」,警員除導致黃受傷,黃與妻女被嚇至驚惶失措,三人因此患上創傷後遺症,要看精神科醫生,黃兩年後入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九年尼泊爾籍男子林寶在何文田配水庫遭警員開槍擊斃,死因庭其後裁定他合法被殺,其遺孀今年三月入稟法庭,向警務處處長及開槍警員索償。
另外,警隊亦曾遭「自己人」索償,「無味神探」陳思祺九二年在大角咀利得街警匪槍戰中受傷,從此失去味覺和嗅覺,幾經波折,○六年終獲法庭裁定警隊須向他賠償一百四十六萬元,退休後的收入損失則另計。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