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色魔」梁禮仲濫用職權,於○八年誘騙四名報案女子到警署性侵犯,其中一名少女更在旺角警署認人室內遭他強姦,事件震驚全港。被姦少女去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警務處處長要求賠償,案件原定下月提訊,但本報獲悉,受害少女與警隊已達成協議庭外和解。雖然協議內容需要保密,但就可肯定受害少女將毋須出庭,當眾覆述被侵犯之經過。
本案的受害女原告(現約廿二歲),就○八年十一月廿四日發生的侵犯事件,向警務處處長索償。此案原訂下月十三日在高院提訊,但原告的母親向本報證實,原告與警方已達致庭外和解,毋須開庭審訊,原告母親拒絕透露和解協議內容,但就向記者表示「多謝關心」。警方發言人則稱,由於案件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現階段不作評論。
原告去年入稟時,並無在訴狀中披露索償額,其家人當時接受傳媒訪問則透露,曾透過律師向警方提出索賠一百五十萬至一百七十萬元。現時最終的和解條款則不會公開,但相信警方會作金錢賠償。另外,由於梁禮仲在刑事審訊中承認控罪,毋須受害人出庭作供,如今次民事索償需要開庭,原告便需到庭作供講述受辱經過。現在雙方達致和解,可免她露面承受出庭壓力。
原告家人當時亦透露,原告原任職售貨員,今次事件後大受打擊,患上中度抑鬱及有焦慮傾向,更試過企圖跳樓自殺,需接受精神治療及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家人為免她出事,要辭掉工作全天候陪伴她。家人盼能取得賠償後,帶原告往英國與親友暫住,讓她能在異地重過新生活。
事發時十九歲的原告,因遺失錢包報警。至事發當日,梁禮仲致電邀請她到旺角警署,原告原由男友陪同,但梁要求她單獨進警署。結果梁將原告帶到警署認人室,先對她上下其手,之後更強姦她。原告受辱離開警署後,即與男友同往報警,梁事後竟再致電原告約會。梁後來察覺原告已報警,向原告發短訊要她撤銷指控,並稱願意支付十萬元。梁在兩日後被捕。
警方拘捕梁禮仲後繼續調查,揭發他原來在強姦原告前的十天內,曾以類似手法誘騙另三名少女到旺角警署非禮。梁在○九至一○年,先後承認強姦、非禮、妨礙司法公正及不誠實取用電腦等多項罪名,共被判監十三年。而原告則在去年八月入稟,向警務處處長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 HCPI 55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