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供款人終院爭業權

政府決定復建居屋之際,終審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兩宗對居屋業權有廣泛影響的案件。自三十四年前首批居屋推出以來,不少家庭都透過「夾錢」方式購買居屋單位,但上訴庭一再裁定這種購買居屋的家庭協議違反《房屋條例》,令一些「夾錢」買居屋的人「無名無份」,兩名有份出錢卻無份成為居屋業主的婦人提出終審上訴,要求終院確認她們是業主的「名分」,終院押後判決。

兩宗案件分別涉及綠表(即公屋戶主申請人)和白表(即合資格的非公屋戶主申請人)申請的居屋,案件焦點都涉及《房屋條例》第17B條,該例禁止非法將居屋單位按揭、押記、轉讓或「讓與」,上訴庭先後裁定兩宗案件的家庭安排或協議都屬「讓與」,故宣告有關家庭安排或協議無效,出錢及「夾錢」買居屋的人都「無名無份」。

用綠表申請的單位位於粉嶺昌盛苑,老夫婦羅競輝和葉素雲交出他們的公屋單位申請居屋,並於九九年與房委會簽約用一百廿餘萬元買入該單位,供已另有居屋單位的兒子羅躍輝及其妻卓樹賢居住,但出錢的是羅躍輝夫婦,羅躍輝夫婦後來離婚,羅躍輝立遺囑把單位給予父母,引發卓與前姑家爭奪單位,上訴庭判卓敗訴。

上訴人強調協議為信託

白表申請的單位位於牛頭角樂雅苑,一個姓凌的家庭於八三年安排「夾錢」買一個居屋單位自住,為增加中籤機會,遂分頭出擊,向房委會遞交兩張表格,一張以母親名義提出申請,另一張以兄長凌瑞輝及其妻朱遠倫的名義提出申請,結果是兄長夫婦申請成功。

兄長夫婦於八三年與房委會簽約用約廿二萬元買入該單位,成為註冊業主,按一家人的安排,母親提供一成首期,一家人「夾錢」供樓。母親於九一年去世,有份「夾錢」的弟弟和弟婦林華(譯音)於九九年興訟要求按「夾錢」比例分配單位業權,兄長在案件開審前去世,留下朱與夫家爭訟,上訴庭於前年裁定朱勝訴,林一人提出終審上訴。

上訴人一方表示,上述的家庭安排或協議是一種信託,並非法例所針對的「讓與」,出錢一方要成為註冊業主仍要待房委會批准轉名,即使法庭承認這種家庭安排或協議,也不會違反法律的精神。反之,出錢的人對居屋單位的實益業權若不獲承認,他們會被當作單位的入侵者而被趕走,這樣會造成不公平。

答辯人指有違居屋原意

答辯人一方反駁指,居屋是用公帑資助給合資格人士的房屋,上述的家庭安排或協議已構成法例針對的「讓與」,讓一些本身沒有資格申請居屋的人士也可購買居屋,尤其是政府已決定復建居屋,會被人嚴重濫用。舉例說,如果有一間大公司可找到一百個合資格家庭申請居屋,並願意讓合資格家庭免費住十年及補地價,讓公司也可成為居屋實際業主,這樣更有違居住者是業主的居屋計劃原意。

案件編號:FACV 9 & 11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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