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欄提到實際工時和標準工時的區分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支持為標準工時立法的工會,其實就是針對一些僱主沒有依足返工工時支薪的行為,個人不完全掌握本地的勞工法例,但相信這是違法。
但前提是僱員肯舉報,返十二個鐘頭工,但出糧只得十個鐘頭,又或者正常月薪制,工時是每日九小時,但卻要返十一小時工,天天如是,習以為常,僱員可以拒絕,因為就算沒有標準工時立法,但僱傭合約對工資工時已有訂明,只要嚴格執行,又有最低工資的設立,那大致已解決基本的問題。
是不是嚴格按照僱傭合約辦事,僱員有一定的決定權。廣東俗語有云:「一個願打,一個願捱。」僱員有權選擇準時收工,是否如此,其實有一定潛規則,就是愈高級、愈近管理層,就愈具彈性;愈靠近基層、愈屬於執行性工作的,就愈是按章辦事。
這條界線不是很清楚,但並不重要,因為僱員仍然有得選擇,不但有選擇僱主的權力,也有權選擇嚴格執行合約的工時,中層管理人員,有一些工作到七、八點,有一些五時半準時收工,其原因非常複雜,包括實際工資、個人工作態度和原則、公司文化、能力和效率。
然而,更重要的是,員工升遷機會,作為老闆,當然喜歡搏殺的員工,這完全是個人的選擇。立法應該是保護基層的員工,而不是扼殺員工的拚勁,如果現時的法例都可以做到保護基層員工工作時間,只要工會多提醒勞工的權益,就已經收效,不必全面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