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入風雲:實際工時和標準工時

香港作為一個以服務業為主的國際商業中心,很難在工作時間上作出嚴格限制。在「標準工時」概念提出之初,本來叫作「最高工時」,但因為不切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所以改為標準工時,主要針對的問題是一些基層勞工有加班、無補水,變相被欺壓和欺騙。

開工出糧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處理這類問題,只須針對「無薪工作」的安排。對於基層工種而言,薪酬多數是以時薪計算,八小時就是八小時,十小時就是十小時,只須論實際工時,而不必論標準工時。勞方只須堅守原則,清楚計算工作時間,以打卡為憑,僱主就算再無良也無從抵賴,因此不必另立法例,更不必就標準工時立法。

至於月薪制的員工,其實也有勞資雙方訂立的標準工時,何時上班,何時下班,通常都在合約中列明。一般情況下,就是較低薪的月薪員工,大多數是準時上下班,超時工作有既定安排,要麼是補假,要麼是補水。然而,到了行政人員職級,一切以責任為先,不要說是補薪,甚至連補假也不會領。

在過去的日子,加班這種拚搏精神被視為香港的優勢和強項,實際上,香港市場的薪金也反映了這些拚搏因素在內。當然,時代不同了,香港也富裕了,不一定要求每一個人都拚搏,但搏與不搏,都存在於這個商業社會之內。同一間機構,有人捱義氣,也有人準時下班,這一切都反映在他們日後的事業發展之上,有取有捨,有得有失。既然如此,又是否有需要由政府強出頭,立法訂出標準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