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法官傳召專家解釋發槍牌制

【本報訊】被指是「隱世槍王」的退休一級懲教主任梁國熾,因是槍械發燒友而獲發槍牌,惟他去年在家中抹槍時不慎走火射傷大腿,因而揭發他家中另有非法「軍火庫」,無牌藏有七支槍械、近四千發彈藥及其他配件。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無牌藏有火器彈藥罪,案件定於本月廿六日判刑;惟法官希望多了解有關發槍牌的制度,昨日特別開庭傳召警方的專家解釋有關制度。

警隊牌照科總督察周毅剛稱現時發槍牌制度,所有十八歲以上本港居民均需透過槍會申請。本港現有十九間槍會,所有申請人均需獲槍會推薦,且警隊有專人負責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獲發牌。一般情況申請槍牌之目的是為射擊比賽,而獲發槍牌後需每年覆核一次。周續指九七年之前,獲槍牌者可於家中藏槍彈,但九七年後,所有持牌人只能將所有獲准持有的槍彈及配件儲存在槍會內,不能存於家中,而槍枝及子彈亦需分開存放。

保釋候判被告亦到庭

獲保釋候判的被告梁國熾(六十四歲)昨亦到庭。案情指,有槍牌的被告只獲准收藏十一支長槍和短槍,以及共七百發不同口徑子彈。但他於去年四月十五日在深水埗富昌邨家中被揭發除儲存上述「有牌」槍彈外,亦被發現大批「無牌」的違禁槍彈,和催淚彈及煙霧彈等配件。

案件編號:HCCC 3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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