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性侵女童 社工李國華上訴

【本報訊】社會福利署社工李國華在雲南他開設的兒童院舍內性侵犯兩名當地女童,在港被判監八年,李不服裁決提出上訴,其律師昨就港人境外犯法的法例,與上訴庭三名法官舌劍唇槍。

律師與三法官舌戰

律師指現行法例賦權律政司,可檢控港人在境外任何地方性侵犯任何國籍的十六歲以下兒童,條例有歧視之嫌,更指這類罪行在港不猖獗,認為法例無必要涵蓋全世界;上訴庭法官張澤祐聽罷即忍不住說,現在已廿一世紀,怎能說檢控性侵犯兒童的人是違反憲法?

上訴人李國華(五十一歲)的律師昨指出,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P款,只規限檢控香港居民,本已構成歧視。法官袁家寧即反駁稱,立法者須就司法管轄權設限制,並說:「難道西班牙人在意大利犯法香港法庭也要管?」律師即改稱,香港的兒童固然受香港法例保護,但香港法例是否也要保護中國的兒童?另一法官朱芬齡忍不住開腔說:「要保護兒童不應理其國籍或區域。」

李的律師又爭辯稱,香港的情況有多猖獗而要將香港的司法權發展至全世界?袁官即回應說:「只係保護自己嘅兒童,但又唔保護人哋嘅兒童?」三位法官更指,聯合國公約中有包含保護兒童的約章,香港作為契約國並援用作為立法基礎並不為過。律師表示,需時細看資料,案件押後至今日繼續。

李國華在原審時被裁定三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作出猥褻行為及一項非禮罪成,控罪指他在○五年九月至○七年七月期間,在雲南西雙版納性侵犯女童X及Y,此案乃控方引用新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對在境外干犯兒童性罪行者提出起訴。

案件編號:CACC 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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