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定,申請人需擁有一千萬港元資產,便可以投資移民身份申請居港權。對於內地中介公司聲稱可以墊支方法協助申請,入境處發言人表示絕不可行,除申請人必須於申請前兩年已取得個人資產的資本證明外,申請延長逗留期間,申請人亦需每兩年向處方申報一次。
參與該計劃的投資者,亦需要向入境處處長作出承諾,保證遵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則,一旦發現投資者作出不真實聲明可以沒收有關人士的居港資格,更有可能遣返原居地。
若有人向處方提出虛假文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