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泰航空集體解僱四十九名參與工業行動的機師並誹謗他們,勞資雙方經過十一年訴訟,昨有終極判決,終審法院裁定機師對國泰的三項指控全部成立,更首次確認《僱傭條例》保障僱員參加由登記工會發起的按章工作工業行動和罷工,判國泰須為當年不公平和繞過法律程序解僱機師賠償給十八名申索人共逾一千五百萬元。
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先後就本案裁定國泰不公平解僱申索人,國泰早前向終院提出上訴。國泰稱《僱傭條例》保障僱員參加工會活動,如僱員代表工會與資方談判或組織工業行動都受保障,但僱員參與按章工作或罷工卻不屬參加工會活動及不受保障,國泰認為○一年解僱參與有限度工業行動的機師並無違反《僱傭條例》。
終院昨駁回國泰的上訴指,《基本法》、《人權法》及《僱傭條例》均保障僱員加入工會和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工會的功能是要維護僱員權益和福利,以及代表勞方與資方交涉,而工業行動正是一項典型的工會活動,僱員在「適當時間」參加由工會發起的工業行動應受保障,國泰不公平解僱參加工會活動的機師,故要賠償十五萬元給每名申索人。
另外,原訟庭最先裁定國泰繞過紀律程序解僱申索人,但上訴庭後來推翻原訟庭判決,終院昨判申索人在該項指控上訴得直,下令國泰須為此賠償一個月薪金給各申索人。最後,申索人不滿上訴庭將誹謗他們的賠償額減至七十萬元,就此向終院上訴;終院昨駁回他們該項上訴,各人獲判的誹謗賠償維持七十萬元。
曾於國泰任職高級機長的申索人John Warham對結果感到高興。他指出,終院確認,若僱傭合約內容比法例規定更優惠,應以合約為準。
案件編號:FACV 1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