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例檢控期延長至兩年

【本報訊】《2012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下月一日起生效,凡未經許可下披露他人資料圖利,造成當事人心理傷害和損失,如銀行把客戶資料轉交追數公司追討壞帳,或電腦公司維修時盜取客戶資料圖利等行為,均屬違法,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指,修訂讓私隱專員提出檢控期限,由現時半年延長至兩年,對侵犯私隱行為將有更大阻嚇作用。

資料使用者重犯即屬違法

蔣任宏又以八達通公司出售客戶資料圖利一事為例,指當年署方因無足夠證據,最終無法向八達通公司發出送達執行通知。修訂條例生效後,私隱專員毋須理會違反行為是否持續或重複發生,即可向資料使用者發出通知,若對方故意重犯即屬違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如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一千元;再次及屢次違反通知更會將刑罰加重至十萬元,每日罰款增至二千元。

至於市面部分服務存在綑綁式條款,即當事人須同意機構使用個人資料下,方可享用有關服務。蔣任宏續指,署方正制訂指引規管綑綁式同意條款,料最快明年初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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