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七歲青年涉糾黨威逼十一歲女童在一宗風化案中推翻口供,不要指證他的友人,更在三小時內分別在屋邨平台和商場廁所強姦女童和指插下體非禮她。涉案青年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一項非禮及兩項強姦罪成,昨被判監七年。法官斥責被告毫無悔意,再三在公眾地方侵犯素不相識的事主,及肆意欺凌她以滿足一己私欲,必須重判。
被告梁卓文聞判後一直表現鎮定,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案發時曾任運輸散工的被告犯案時相當年輕,望法庭判以較寬鬆刑罰,又指被告雖有藏毒及販毒案底,但患有過度活躍症,且曾因此入住心理治療中心兩個月,希望法庭再索取被告的精神、心理及教導所報告才判刑。但法官指案件性質嚴重,不會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亦無精神及心理問題,毋須再索閱相關報告。法官又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主於案發後有焦慮情緒,幸現已好轉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案情指事主X去年與花名「阿餅」的男子性交,事後阿餅涉干犯非法性交被起訴。去年十二月廿八日傍晚,X於沙田新翠商場碰見本案被告及數名男女,被告自稱是阿餅的兄弟,並與另一名男子帶X到新傑樓平台,威嚇她對法官說因被警察「嚇親」,才訛稱曾與阿餅性交,否則便把她「掟落街」,被告之後強姦X才離開。其後X再於沙田隆亨商場撞到被告,被告帶她到商場的傷殘廁所,先指插其下體再強姦她,X一個月後把事件告訴社工及報警。
案件編號:HCCC 19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