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誹謗 償金偏低 東方雙重受害

《明報》○八年報道「香港拉登」馬照聲之消息,誹謗《東方日報》及其管理層(以下合稱東方),東方為此對《明報》採取法律行動。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經審訊後均裁定東方勝訴,但上訴庭將《明報》須支付的誹謗賠償額由一百八十萬元大幅調低至二十萬元,東方遂決定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爭取公道。終院昨日作出裁決,縱使有終院法官如包致金認為上訴庭更改後的賠償額確屬偏低,惟其做法並無違反法律原則,故維持上訴庭的判決。有學者認為,該案判決賠償額差距甚大,令人感覺法庭判決是否標準不一。

自稱「香港拉登」的馬照聲,於○一年向報館寄發署名「香港拉登」的信件,聲稱已在超市食物下毒。東方報業集團收到信件後立即報警,協助警方將馬照聲緝捕歸案,結果他在○二年因企圖下毒罪被判監。馬照聲○六年出獄後對東方心存怨恨,再向東方發恐嚇信件,結果再因恐嚇罪被判監。馬照聲在再次出獄後,即在公眾場所擺放易拉架橫額及派發傳單,企圖抹黑誹謗東方。

相片清楚顯示誹謗內容

《明報》在○八年四月十日,刊登一篇關於馬照聲示威的報道,相片清楚拍下馬照聲誹謗東方的橫額內容,東方因此循民事控告《明報》的東主明報集團有限公司、出版人明報報業有限公司、以及總編輯張健波(以下合稱《明報》)誹謗。高院原訟庭審訊後下令《明報》向東方賠償一百八十萬元,但上訴庭其後將賠償額大減至二十萬元。終審法院在三星期前,審理東方提出之上訴,昨日頒布書面判決。

終院的判詞主要由常任法官李義撰寫,他表明,若考慮到《明報》將馬照聲的誹謗言詞散布予大眾,以及將本案和其他傳媒之間的誹謗案例比較,本案二十萬元的賠償額可辯論說偏低。

官認上訴庭判賠償偏低

另一常任法官包致金更指,上訴庭判處的賠償額是明顯偏低,他亦再次強調,本案涉及的誹謗言論絕非事實。但兩名法官都認為,有關金額未至於嚴重過低,上訴庭的判決亦無法律錯誤,故終院不會干預。

終院指出,馬照聲身為惡名昭彰的罪犯,其罪行曾被廣泛報道,而且他明顯對東方心存憎恨,可推斷《明報》讀者在閱讀有關報道時,會對馬照聲誹謗東方的言論之可信性存疑,馬照聲更自比拉登,讀者甚至會對其精神狀況有所懷疑。《明報》刊載其言論,雖有加劇其散播,但不會令其可信性增加。法庭在計算誹謗對東方的損害時,可將這些因素加入考慮。

案件編號:FACV 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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