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前年往荃灣區的中國銀行分行出售四條各重十両、即共重四十両的銀條時,銀行職員誤以為銀條是以「両」作交易單位,但其實銀行是以「條」做交易單位,她輸入了「四十」的錯誤數據後,以銀條原價的十倍購入,令銀行多付了近九萬二千元予男子。銀行其後發現出錯遂向男子追回差額,但他疑因貪心而將錯就錯拒絕交錢。銀行最終報警,男子因而裁定盜竊罪成判罰款五千元。他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庭昨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其定罪。
上訴人陳遠思被指在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在荃灣的中銀分行,出售四條共重四十両的銀條。處理此宗交易的中銀職員,誤以為銀條是以「両」作交易單位,因而把「四十」輸入電腦,得出要以102,040元買入銀條;但實際上銀行是以「條」做交易單位,她應輸入「四」,而金額亦只需付10,204元。
因交易金額超過十萬元,需由分行經理授權進行,不過經理當時亦沒發現當中問題。銀行購入四條銀條後,分行主管發覺倉庫銀條數目與電腦紀錄不符,展開調查始發現有關錯誤。中銀遂於去年四月聯絡陳,要求他交還多收的91,836元但遭拒絕,中銀遂報警。
在原審時,陳表示當時不知銀條的牌價是多少,故沒有隱瞞或行騙之意,但裁判官最終認為他在交易中不誠實而裁定他罪成。陳早前在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他於交易中有不誠實意圖,惟高院法官昨於判詞指,認同銀的買賣並不常見,處理交易的職員因不察覺而出錯,並不出奇;但陳當時正擬出售銀條,不可能沒有預先查核銀的買賣價,亦不會對售價一無所知便賣出銀條。官指一個人在貪心驅使下犯不誠實罪行的屢見不爽,而案中銀行所出的價錢是正確價錢的十倍,引起貪念也不足為奇;故裁定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14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