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穗兩地「蓮香樓」爭奪「蓮香月餅」商標的官司,昨續在本港高院審訊。被告一方廣州蓮香樓傳召一名前代理商出庭,指出廣州蓮香樓出品的月餅,早於廿多年前便以「珠江月餅」之名在港發售,但其後因應內地國策轉變,便改回「蓮香月餅」之名。
香港蓮香樓的所有證人已完成作供,昨輪到廣州蓮香樓傳召的證人倫國綱出庭。倫稱,他自八四年起已有代理廣州蓮香樓的蓮香月餅,於國貨公司及小型超市辦館發售,直至○七年由於來貨價太高,他才停止代理;這些月餅全部清楚標明「廣州蓮香樓」出品,照他所知從無人把它與香港蓮香樓的貨品混淆。
倫續稱,八四年以前,廣州蓮香樓的月餅在港售賣時會用「珠江月餅」名義,其後內地國策轉變,而廣州蓮香樓當時屬國營企業,其出品要改回「蓮香月餅」之名。香港蓮香樓的大律師隨即說,證人之前的書面供詞未有提過「珠江」改名「蓮香」的背景,他需做額外準備,才能開始盤問證人。法官應其要求,押後至今天續審。
本案原告為香港蓮香樓的經營者蓮香茶樓及餅家,被告為持有廣州蓮香樓、以及在港註冊「蓮香」商標的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指它多年來建立了「蓮香」在食品業的信譽,被告在九六年將「蓮香」註冊成商標,並在港推出「蓮香月餅」,是侵害其商譽,故要求法庭將對方的商標註冊注銷。
案件編號:HCMP 13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