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房屋署工作的六十三歲已婚退休公務員,在港另有年輕他一半的輕度智障女友。他在兩個多月間於自己家中多次性侵犯女友的六歲女兒,其中一次更在浴室內與對方性交。事件揭發後他又逼女友給假口供,欲誣衊其女講大話以圖「甩身」。被告早前在高院被裁定兩項非禮、一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昨日將他重判監禁十一年半,並嚴斥他的行為是香港社會不容的無恥行為,又斥他利用機會向年幼事主打主意,案情嚴重且違誠信。
滿頭白髮的被告昨聞判時眉頭深鎖,聞悉判重囚後則臉如死灰及目光呆滯,被告女友亦即事主的智障母親(卅五歲)亦到庭旁聽,她聞判後則表現平靜。
據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曾有三段婚姻,現任妻子居於深圳從事美容工作,二人鮮有見面;他與第一任妻子則育有兩名卅多歲兒子,但亦不相往來,而他的九十四歲高齡母親則獨居於加拿大。
被告曾任工廠工人,八十年代起於房署任技工至○八年底退休,之後曾任保安員,案發時則退休;現時約七歲的事主則仍然交由寄養家庭照顧。
辯方求情指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且因一時情急才叫女友作假口供。法官昨判刑指,被告雖然全盤否認控罪,但陪審團確裁定他四項罪成,法庭亦會按此結果判刑。官指被告利用事主母親對他的信任而犯案,他除非禮外更與事主性交,令她痛楚及驚慌,且要她出庭作供多次重提事件並接受律師盤問,這對她的心理確有某程度的影響。
法官指判刑應反映社會大眾對此案的反感、發揮法庭保護兒童的角色及作出阻嚇。由於被告不認罪,顯得毫無悔意,故沒有任何減刑因素;當中以非法性交罪判囚十年,其餘控罪則判囚三至四年,部分控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十一年半。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九月初至十月底,在自己家中多次性侵犯事主,包括摸私處、手指插下體及以舌頭舔事主下體,被告更曾在浴室內與事主性交。
事主及後把事件告之寄養家庭的保母及報警,被告被捕後去年底要求事主母親給假口供。
案件編號:HCCC 10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