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體育會少開放益人

本港不少位處黃金地段的體育會所,非會員的市民往往「過門不入」,但按早於十九世紀末確立的「私人遊樂場地契約」,該等獲當局以免租或象徵式租金撥地的會所,需局部開放及容許非會員的合資格團體透過主管當局申請使用會所設施。不過,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發現,百多年以來,從未有一宗申請,會所向非會員的開放時數也嚴重不足;專員黎年直指,土地價值與開放時間不成正比,建議民政事務局加強規定、推廣和監察。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麥智榮昨指出,契約自一八八四年起實施至今,從未有合資格團體向主管當局(見表)提出申請,民政事務局更遲至去年,才制訂有效申請表格,反而有少量團體曾成功「繞道」,自行直接向體育會申請使用場地,足證當局宣傳及推廣工作嚴重不足,令開放設施的安排形同虛設。

雖然,今年六月獲續約的體育會,政府已要求把開放予非會員的時數由三十小時增至最少五十小時、要提供指定時段予合資格團體優先使用、和當局有權要求體育會盡量開放受歡迎體育設施。但黎年指,土地是本港珍貴資源,部分體育會更坐落昂貴地段,開放時數似未能實踐契約中須回饋社會的原則。

倡按規模調整開放設施時間

黎年又表示:「貴族化體育會會費收得昂貴,只開放五十小時,對佢哋嚟講成本唔會好高,反而對一啲小型體育會就唔係太公平,會令到人覺得政府係咪益緊某一啲團體。」

黎年建議民政事務局審批及更改開放計劃時,應按會所規模調整開放設施的時數及設施類別,迎合合資格團體使用者需求,同時亦應監察各體育會執行的情況、落實完善投訴機制及加強開放設施的宣傳,並盡快展開全面政策檢討及廣泛公眾諮詢。

民政事務局回應指,已申請續約的體育會均承諾,為合資格團體開放超過五十小時體育設施,當局亦已加緊宣傳,將可供合資格團體使用的設施資料上載至互聯網,並會設立電子數據庫加強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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