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幼童可判十年監
根據現時法例,任何人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據知,在公眾地方發現被遺棄兒童,一般會交由警方處理,兒童會先被安排到醫院作身體檢查,再轉介社署跟進。若嬰兒在醫院被遺棄,則由醫管局或社署醫務社工跟進。社署按所得資料聯絡被遺棄嬰兒的父母、監護人或親友,亦會透過報章及電台公告,甚至要求警方或入境處協助。若短期內未能尋回相關人士,則按法例由社署署長擔任被遺棄兒童的監護人。截止今年七月,有七百四十二名兒童由社署署長監護;去年有十三名雙非兒童申請入住社署轄下兒童院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