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雙親逃返內地難追究

雖然遺棄兒童屬刑事罪行,過去卻甚少雙非棄嬰的內地父母遭檢控或拘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遺棄雙非嬰的內地父母屬違法,但執法存在難度,首先是難以核實父母身份;即使能夠確認父母身份,一旦對方逃返內地,礙於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本港警方亦難以執法。

遺棄幼童可判十年監

根據現時法例,任何人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據知,在公眾地方發現被遺棄兒童,一般會交由警方處理,兒童會先被安排到醫院作身體檢查,再轉介社署跟進。若嬰兒在醫院被遺棄,則由醫管局或社署醫務社工跟進。社署按所得資料聯絡被遺棄嬰兒的父母、監護人或親友,亦會透過報章及電台公告,甚至要求警方或入境處協助。若短期內未能尋回相關人士,則按法例由社署署長擔任被遺棄兒童的監護人。截止今年七月,有七百四十二名兒童由社署署長監護;去年有十三名雙非兒童申請入住社署轄下兒童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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