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十一歲內地漢稱按同鄉指示,在港開設公司和開立戶口,為罪犯洗黑錢五億五千萬元,昨在高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法官將案押後至九月十三日判刑。
被告陳少丰為潮州人,於深圳居住。他承認於前年二月至去年五月期間處理合共五億五千二百多萬元犯罪得益。
他另被控一項相同控罪,涉款折合港幣三億多元,但法庭應控方要求,將該控罪擱置於法庭檔案內。案情指,警方於去年四月調查一宗騙案時,發現有款項存入豐泰電子(香港)有限公司的戶口,於是作出調查,發現被告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
警方於去年五月十三日趁被告經羅湖入境時拘捕他。
辯方大律師稱,被告於前年應一名從事中港匯款行業的同鄉邀請,遂為對方在港開公司和戶口,以便增加每日匯款上限,被告其後接獲銀行戶口被凍結的通知,準備來港處理才會被捕,被告對戶口款項的性質不知情。
法官卻指出,被告所控制的戶口經常有巨款進出,他可隨時挾款私逃,難以接受他對案件不知情。
案件編號:HCCC 3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