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首梁振英早前要求剔除何俊仁提出選舉呈請的案件,與訟各方昨於高院完成陳詞,法庭押後裁決。律政司代表律師提出多個外國案例,指外國選舉呈請均需在候選人當選後三至十日提出,香港以七日作限期並無不妥。此外,律政司及梁振英的代表律師均指稱,選舉呈請的權力只是賦予處理簡單的案件,法院並無權力推翻行政長官如此重要的職位。
何俊仁的代表律師則陳詞指,七日內作選舉呈請不足夠讓呈請人作準備,而且從行政長官當選至正式履新只有九十五日,根本不可能進行包括上訴及呈交中央處理的所有法律程序;律師又指梁振英在電視辯論質問唐英年的僭建問題,即意味着梁沒有僭建,但現時梁被「踢爆」有僭建,明顯誠信有問題,行政長官的誠信涉及公眾利益,而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宜便需由法庭處理。
梁振英代表律師回應時指,梁於電視辯論並沒有表明自己有否僭建,故並沒有任何失當行為。而且何俊仁一方聲稱七日內作選舉呈請時間不足,但卻沒有表明哪方面時間不足,故根本沒有足夠理據進行選舉呈請。
案件編號:HCAL 8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