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被東方報業集團獨家踢爆黨產不清醜聞,原來其主席何俊仁年初參選特首時亦涉「混帳」。本報接獲市民投訴,表示曾於特首選舉期間向何俊仁捐款逾千元,惟何俊仁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時,報稱僅得到民主黨及負責籌辦泛民特首初選的民主動力的捐贈,並沒收到任何市民或政商界人士捐款。有市民直斥事件涉及誠信問題,質疑何俊仁以競選特首為名,為民主黨籌款為實,甚至有可能違法,要求何俊仁清楚交代市民捐款額及去向。
何俊仁今年四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及聲明書」。何俊仁的申報書中列明其選舉開支為一百二十八萬九千多元,其獲得捐贈分別來自民主動力的十六萬五千多元及民主黨的約一百一十二萬元。民主動力在年初籌辦泛民特首初選,共花約四十三萬元,由參與初選的何俊仁及民協馮檢基每人攤分約廿一萬元,但兩人僅付了五萬元,其餘由民主動力「找數」。在初選勝出的何俊仁其後參選特首,民主黨則為何俊仁支付參加初選的費用,及為其參選特首的使費包底。因此民主黨及民主動力所捐贈的只是物品及服務價值,並非現金。
選舉事務處要求特首選舉候選人需列明捐贈者及有關捐贈的資料,一千元以上的捐贈更需附上收據。本報收到市民投訴,指他的兩名朋友以不同方式向何俊仁捐款,惟何俊仁並沒在申報書上申報。該市民的朋友A君表示,他一直是何俊仁「擁躉」,故在半年前向其捐贈一千二百八十元以支持他選特首。他當時登上何俊仁的競選網站,按捐款一欄卻自動連結民主黨網站,惟當時並沒多想便按照網站指示以「PayPal」於網上捐款,惟至今未收到任何收據。
A君知悉何俊仁申報沒收到任何市民捐款後覺得「唔對路」,「佢選特首諗住支持吓,唔係捐畀個黨,嗰一千蚊又冇收據,好唔合理,好彩我有print screen(擷取螢幕),有證據去退稅。」他認為何俊仁應清楚交代市民捐款去向。另一市民黃小姐於三月亦向何俊仁以支票捐出一千零八元,並按何俊仁競選網站提供的指示在支票抬頭寫上「民主黨」,因擔心有不清楚,她更在支票背後寫上「支持何俊仁」以示支持其參選。黃小姐其後收到捐贈收據,但何俊仁並沒就她的捐款作申報。
該名向本報投訴的市民質疑,何俊仁刻意誤導市民向民主黨帳戶捐款,令選舉捐款與該黨日常捐款混淆,如籌款帳戶收到的捐款多於民主黨支持何俊仁競選的支出,更有截留未使用的捐款之嫌。
本報向何俊仁查詢,何俊仁堅稱「冇收過啲人直接捐款畀我,或者捐咗款話畀我嘅特首選舉」,又指自己沒有特別為參選特首籌款。至於競選網站捐款一欄為何要連結民主黨網站,是否有混淆捐款之嫌,他卻稱「我完全都冇過問過半點個競選網站嘅嘢。」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收取某項捐贈為一千元以上就必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並作出申報,而選舉捐贈只可用於償付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否則有可能違法,如循公訴程序審訊,最高刑罰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何俊仁參選立法會超級區議會議席,參選名單還包括涂謹申、白韻琹、劉江華、馮檢基、李慧琼、陳婉嫻。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8條:不當運用選舉捐贈的舞弊行為
任何候選人或其他人將選舉捐贈,用於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以外的用途,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第19條:候選人須如何處理某些選舉捐贈
如某候選人收取或某些候選人共同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為$1,000以上,則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必須就該項捐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如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沒有遵從,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第20及37條: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
在選舉中的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如任何候選人在選舉申報書內,作出該候選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第6條:可就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施加的刑罰
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