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鞋王三奶私自賣樓 官判賠償

【本報訊】有「鞋王」之稱的上市公司港台集團主席鄧劍群興訟,向他的前「三奶」李姿霆(Karen)追討四個物業案,高等法院兩個月前裁定二人可各獲兩個物業的業權。惟與訟雙方就如何落實被裁定由鄧擁有、現時估值共九百五十萬元的兩個物業之利益分配情況有爭拗,昨日交由法庭仲裁。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接納鄧的建議來處理該兩個物業,意味李就涉案物業所獲得的利益少了;李的律師指已對案件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暫緩執行原審的裁決,但被法官否決。

05年逾200萬售出

原告鄧劍群(六十九歲)及被告李姿霆(四十二歲)昨均無到庭,各由律師代表。據法庭早前判決,鄧可獲得現估值約四百七十萬元的港灣豪庭業權,由於李於○五年自行以二百一十萬元售出,李需賠償鄧該筆款項,鄧亦獲得現估值約四百八十萬元的半島豪庭業權的三分之一業權得益,餘下的三分之二業權則分別由李及李弟擁有。

法庭另裁定李可獲得現估值約一千八百萬元的西貢匡湖居一半業權,以及約值七十多萬元的卓能中心單位業權。

與訟雙方就處理港灣豪庭及半島豪庭的利益有分歧,鄧的律師指李在沒有通知鄧的情況下,在○五年底賣掉港灣豪庭單位是違反誠信,該單位現升值不少,故認為李不應只賠償當年二百多萬元的賣出價,法官接納鄧的意見,裁定李需賠償現時市價,並將再開庭處理實際賠償額。

半島豪庭單位方面,李的律師指李堅稱雙方在申索書及反申索書均無提及售出單位後利潤分三份,並稱是鄧送予李的禮物,並非用作投資。法官指由於該單位已裁定非禮物,既然李堅稱沒有平分利潤協議,故最終仲裁指該單位出售後,所有利益全歸鄧。

案件編號:HCA 9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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